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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罪行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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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萍
认证:武汉大学学士学位。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3-29 10:27:21 1881 收藏:43 分享:110

所谓罪刑相当原则,就是根据犯罪情节、性质和危害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犯罪行为严重的,所获得的刑罚就大,犯罪行为轻微的,所获得的刑罚就小。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上古时代的“同态复仇”。同态复仇是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和内容追加到行为人身上的一种刑罚模式,属于绝对报应刑,盛行于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贝卡利亚、孟德斯鸠等资本主义法学家认为,这一刑罚理念是残酷的,是统治阶级施加的酷刑,不应该只以结果判断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应该以包括犯罪意图、主观恶性的多个要素来综合判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

而我国的《刑法》则规定,刑罚的轻重不但要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也必须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为罪刑相当原则注入了具有我国法律特色的新的内涵。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这一原则。

首先,刑罚的轻重应该与刑罚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这体现了社会均衡性的要求。犯罪分子以其犯罪行为破坏了法律所保障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国家安全等社会关系,对国家、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后果。在我国,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并通过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进行评价。

其次,刑罚的轻重必须考虑到犯罪行为人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在我国,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分子有无可能再犯,其是否能够接受改造而改恶从善,以及改造难度的大小。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决定了其重新回归社会之前,所需要接受改造的刑法量的大小。人身危险性越大,其改造的难度就越大,需要的刑罚也就越重。这也是和刑罚具有的惩戒性、改造性相适应的。在我国,评价一个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主要是通过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事后态度以及平时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

其三,刑罚的轻重必须考虑到公平正义要素,追求“同案同判”。虽然不可能出现完全相同的案件,且每个案件的判决也都必须做到刑罚的均衡性和个别性的统一,但是对于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其判决结果相同或类似,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抑制司法机关恣意判决的基本要求。因此,刑罚的轻重必须具有一定的标准,对相同、相似的案件,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追求一类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具体案件公正审判的高度统一,在更高的尺度上实现刑事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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