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南京刑事律师,为您提供高效的刑事辩护、上诉等法律服务。

当前位置:南京律师明镜团队>>常见问题>>辩护指南文章正文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案卷材料复制

精选
周修成
认证: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3-29 11:53:24 1965 收藏:52 分享:45

刑事辩护律师若在审判阶段才介入案件,复制材料的程序和规定可以参照审查起诉阶段。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复制过案卷材料的,在一审期间阅卷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一、起诉书、补充侦查提纲等法律文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结论性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内容概述,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的切人点和落脚点。特别是要注意发现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侦查提纲是人民检察院发现证据问题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文书。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通过查阅补充侦查提纲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可以作为辩护的重要指引。

二、“新证据”的复制所谓“新证据”,是相对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证据而言的,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1)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新制作的证据;(2)辩护人申请调取的或提交的证据;(3)在侦查阶段已经取得,但是在移送审查起诉之际未能移交,后又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移交的证据;(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自行侦查的证据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获取的笔录;(5)可能涉及技术侦查的证据等。这些证据可能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需要特别注意。

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复制

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能否复制的问题,实践中,各地人民检察院通常不让刑事辩护律师查阅和复制;各地人民法院对刑事辩护律师能否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做法差异较大,有些地区和省市允许刑事辩护律师复制,有些则禁止,有些则需要刑事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才同意复制。笔者认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讯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应当作为案件材料提供给刑事辩护律师查阅和复制。

其他人还看了

一文读懂最新最全高空抛物罪的规定和实务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强制措施适用及量刑报告

版权声明:

本文链接地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案卷材料复制,http://www.dqlawyer.com/news/95.html,转载注明出处。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工作日 09:00-20:30 )

02581728111

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地址: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4楼来访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