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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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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4-26 11:37:31 1819 收藏:52 分享:75

挪用资金罪律师解读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该挪用行为的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其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挪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

挪用资金罪量刑金额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对挪用资金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而言,犯罪数额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在挪用资金罪犯罪数额的计算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多次挪用单位资金不还,挪用单位资金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并以后次挪用的单位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单位资金,挪用单位资金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2.挪用单位资金存人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3.挪用单位的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单位资金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单位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规定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资金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四、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数额巨大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前,可以参照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执行,即区分为两种情形:(1)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资金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2)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5万元至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五、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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