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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解读非法组织卖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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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31 11:54:24 1674 收藏:25 分享:105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解读非法组织卖血罪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概念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组织卖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卫生部发布,I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

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观要件

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认为非法组织卖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非法组织卖血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三)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单位亦能成为非法组织卖血罪主体。单位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组织卖血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三、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处罚量刑标准

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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