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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诈骗罪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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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4-23 08:36:33 2747 收藏:56 分享:80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已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二)客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关键。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情况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注意区别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采取欺骗手段

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是指与处分财产具有因果关系的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欺骗的结果。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按照法律规定,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

三、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情节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规定与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相比,有两个显著的变化:一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起点完全相同;二是大大降低了单位犯罪的认定数额。此外,无论新旧追诉标准,对认定的数额均采用实际所得数额,这一点也值得刑事辩护律师注意。

在合同诈骗中至少涉及四个数额,即“合同标的数额”(合同双方拟订的合同的标的额)、“实际履行数额”(合同受害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的数额)、“实际所得数额”(实际骗取的数额)以及“实际损失数额”(因合同诈骗行为给受害方所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应以何种标准确定本罪达到“数额较大”,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显然此处采用的是“实际所得数额”标准。然而,对于这一标准的合理性是有质疑的。我们同样认为,受合同诈骗罪性质的制约,即从本质上来说,合同诈骗罪是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人骗取财物的多少并不能直接准确反映市场秩序受到破坏的程度,而只有被害人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市场秩序所受到的侵害程度。事实上,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了以损失数额作为定罪标准:“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过,既然《立案追诉标准(二)》已经把“实际所得数额”作为立案追诉的标准,我们还是要坚持该标准的,只不过在坚持这一标准的前提下要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准确把握案情,做到罪责相适应。

四、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五、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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