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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经营罪律师解读

精选
周丽萍
认证:武汉大学学士学位。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4-28 01:59:17 1819 收藏:55 分享:112

最新非法经营罪律师解读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考虑的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能够直接决定对一犯罪行为如何裁量刑罚,只有准确地把握好犯罪构成,才能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正确科学的处罚。对于非法经营罪来说,因为其规定界限相对模糊,加之堵截构成要件,导致其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责任阻却、罪数问题等均具有独特性,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在司法适用中难以准确认定。

1.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的自然人是指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准确地判断出犯罪主体, 才能正确对其定罪量刑,也才能进一步实施惩戒。就本罪而言,其犯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6 周岁的自然人,只有在满足此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需要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在认定犯罪主体方面,该罪规定行为人在两年内因同样的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犯罪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此处不应成为入罪的特殊情形,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不能将受过行政处罚作为该罪犯罪主体的特殊情形,不能成为特定的主体身份。另外,在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的情况下,犯罪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那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到相关的自然人,使其犯罪主体的认定也具有兜底性的特征,我们认为,对犯罪主体的认定,要从非法经营罪的实行主体的行为类型来加以判断。

2.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当然,并不限于此。另是否要求该罪的行为人具有特殊的目的或动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忽略不计。但是,该罪是否仅限于直接故意,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该罪应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谋取利益的动机;而否定说则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也应包含间接故意,即只要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及危害具有主观上的明知即可,至于是否有谋取利益等动机,则在所不问。即犯罪主体明知其自身行为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仍然为之。当然如果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并不明确,非法目的不甚明晰,就无法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如果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明确的意愿,无疑会加大司法实践中的证明难度,导致放纵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直接实施非法经营的行为,但如果其在其指使的情况下实施的,只要其主观上明知,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不限于直接故意。

3.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

非法经营罪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其犯罪客体也与之相联系。当然对于该罪的犯罪客体,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市场经济秩序说”、“市场秩序说” 等等。当然这些观点有其可取之处,但是也不同程度的体现出其局限性。随着我国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国家逐渐减少了对市场的干预,法律的保护功能也进一步增强,因而,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法益不再限定于市场管理或许可制度等方面,应广泛涵盖市场准入、宏观调控制度、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等。

对于非法经营罪客体的确定,首先从我国当前经济体制出发,前提条件是有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我们认为要准确地认定非法经营罪前提是把握基本内涵,从而为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不应限于某一方面,从本罪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辩证关系看,也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客体应该是比较宽泛的。其中“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内容非常广泛,不管如何限制都容易造成扩大解释,因为并不是所有未获经营许可的物品都是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作出明文规定,避免以偏概全。

4.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具有可罚性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的罪状作为准确有效判断非法经营罪的依据,在我国刑法中有具体规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一个空白罪状,应按照相关的法理来进行解释。从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凡是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我国经济正高速发展,与之相应的会对国家专营或者垄断行业的范围、内容做相应的调整和规范,且应遵循相关的原则,对一些与该罪构成要件不相符的行为按无罪认定。 因为刑法未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补充规范,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就需要由其他部门法规范来进行补充,但如果补充规范数量过多,也会不同程度将空白罪状的外延缩小,限制其功能的发挥。

(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自从九七年《刑法》出台以后,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在司法解释中也有具体体现,并做了进一步的相关规定。使之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更科学合理。从语义上来看,非法,就是指违反法律,不受法律保护;经营,是一种经济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某种经济利益。在实际的司法适用中,也对司法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提出了新要求,要统筹兼顾、与时俱进,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紧密联系,从而正确适用本罪。

(3)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是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即所谓的罪量要素。“情节严重”会影响犯罪类型的分类,我国刑法一般倾向于通过司法解释,尽可能将情节严重予以细化和明确,这样也有利于保护司法的操作性和确定性。我国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中,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因行为类型而变化,即使是非法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产品,对“情节严重”的把握程度也不尽相同。这种罪量标准的差异,也片面的反映出非法经营罪的“口袋罪”特征及堵截要件的涵盖程度,因而对于不同的行为类型在堵截构成要件中都应区别对待。

三、非法经营罪的主要表现

根据《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南京刑事律师认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所谓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食盐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些物品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的。按照目前我国的规定,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品主要包括:(1)烟草。《烟草专卖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3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食盐。《食盐专营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第9条规定:“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第10条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11条第1款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200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案件不是很多,而且往往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产生竞合的情况,不过,由于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或者货值金额到达15万元以上,这些案件中往往达不到这样的数额,只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所谓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应出口商、进口商或者任何有正当理由的人的要求,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区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所谓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对于依法须凭许可证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外贸主管部门向进口人或者出口人颁发的许可证明。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我国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基于下列原因,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换言之,对外贸易的经营者进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必须事先征得国家许可,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否则,经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证券法》第122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9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8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司法解释将非法买卖外汇、单位骗购外汇和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三种行为方式均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又把单位骗购外汇和居间介绍骗购外汇的行为单独设立为骗购外汇罪与逃汇罪。

5.非法经营出版物的。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种非法经营出版物的行为:一是该解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里指的是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的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二是该解释第15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里指的主要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构成的非法经营罪案例较为普遍。

6.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种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一是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7.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这是司法解释针对特定产品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在无法以《刑法》明确规定的相关罪名予以规制和评价时,作出的特别规定。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此种非法经营行为的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二是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8.特定时期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针对2003年春季国家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一些不法商人垄断资源、囤积居奇、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对于上述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9.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罪的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

根据《刑法》第225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如何认定㈠隋节严重”和㈠隋节特别严重”,相关司法解释已对部分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1.根据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根据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单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3)个人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经营报纸50000份或者期刊50000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个人或单位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q隋节特别严重”:(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根据200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

5.根据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隋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

6.根据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q隋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的。

五、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非法经营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但是,并非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可构成本罪,而必须是情节严重者始当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所谓“情节严重”,首先应当考虑经济衡量标准。譬如:1、经营数额特别巨大;2、销售金额巨大;3、获利数额较大;4、造成合法经营者的严重经济损失;5、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等。此外,诸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者,亦可视为情节严重。像某些经营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化学危险品等行为,就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形。由于“情节严重”与否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宜由司法解释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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