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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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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萍
认证:武汉大学学士学位。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4-28 02:45:53 1323 收藏:28 分享:11

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解读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要特征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而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对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且情节严重。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专条规定了假冒商标犯罪,该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从理论角度看,该规定存在着犯罪主体局限、刑罚处罚较轻、刑法范围控制过窄等多方面的问题。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了界定,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罪状做了新的补充和修改,1997年《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从表面上看,1997年《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描述得详细和全面,但是,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不仅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且还包括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等其他方面的一些情况。由此可知,1997年《刑法》的规定增强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适应市场经济下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所谓商标,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注册的有效商品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第二,是已注册的商标;第三,是他人的商标,而非自己使用的商标;第四,是未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二)客观要件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于商品的包装上,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示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静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刑事律师认为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9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而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从其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获取的非法利润的数额。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金额)

1.自然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五、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意见

在现代企业的经营行为中,让消费者认识自己的品牌,对于自己产品的销售是非常重要的,而品牌的标志就是商标,所以中外企业无不重视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刑法中,特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它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作为一家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特色的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执业以来,办理了十几起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案件,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为当事人争取了无罪或者缓刑、减刑,在此过程中,总结出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的一些主要技巧,现提供大家参考。

首先,辩护律师在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辩护的时候,可以从犯罪对象的角度进行入手。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对商标的管理秩序,直接犯罪对象是商标所有权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犯他人的商标,可以分成三种情况。一是侵犯他人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二是侵犯他人在不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三是侵犯他人在同类商品上的未注册商标。根据本罪的相关条文,侵犯注册商标,才能构成犯罪,而侵犯未注册商标,即使是受到保护的驰名商标,也只会构成民事责任,而不会构成刑事责任。辩护人可以从商标是否注册入手,为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作无罪辩护;同时,即使被告人侵犯了他人的已注册商标,还可以从是否是在同类商品上进行使用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所印发的的《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称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主要是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综合考虑其功能、原料、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确定。律师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通过对以上因素的分析,判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如果不符合同一种商品的标准的,可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第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在做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将受害人所注册的商品种类和被告人所实际生产经营的商品种类进行比较,特别要核实受害人所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上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很多时候,属于同一个大类的不同商品,在工商管理的角度上,并不认为是同一种商品。律师可以从国家工商管理局所发布的商标注册用品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对商品的分类中进行了解。

第三,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一定要注意,受害人所注册的商品种类和生产的商品种类是否一致。如果受害人所注册的商标所对应的商品种类是a,但其实际生产的商品却是b,而被告人在其所生产的b商品上使用了受害人的注册商标的,其并没有侵犯受害人注册商标所保护的专用权,受害人在b商品上并不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商标专用权,此时,辩护律师可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第四,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需要比较被告人和被害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是相同的商标。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如果字体、字母、数字、颜色、行距等商标的构成因素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就可以认为是相同的商标;但是如果两者之间存有足够的差别,足以让公众对两者之间明确区分的,则不是相同的商标,不构成犯罪。

最后,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需要查询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如果注册商标已过有效期限之后,被告人才开始生产相应的商品的,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

南京刑事律师提醒,生产经营者应当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避免使用相同商标生产经营同种产品,以免承担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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