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南京刑事律师,为您提供高效的刑事辩护、上诉等法律服务。

当前位置:南京律师明镜团队>>刑事问答>>经济犯罪文章正文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精选
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01 10:49:54 2626 收藏:76 分享:6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律师解读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概念特点

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以营利为其目的,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公司法》第163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重要信息。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构成。所谓会计报表,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它根据公司会计账簿的记录,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而成,其目的在于系统地、有重点地、简明扼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公司、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体要件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型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是该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立为本罪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损害到股东E其他人的利益却故意为之。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量刑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案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其他人还看了

一文读懂最新最全高空抛物罪的规定和实务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强制措施适用及量刑报告

版权声明:

本文链接地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http://www.dqlawyer.com/wenda-jingji/169.html,转载注明出处。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工作日 09:00-20:30 )

02581728111

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地址: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4楼来访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