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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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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清
认证:中国教育法制战略学会理事,江苏船员服务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总工会服务企业专家,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南京市江宁高新区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02 10:31:40 2338 收藏:68 分享:5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解读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

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势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叁础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竞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乏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产立案追诉。

此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盏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素:(1)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能是单位。(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则就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拥准,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5)收受的费用归个人所得,如果交给了单位,则不构成。

(三)主体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组建自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均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标准立案标准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务认定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在主观和客观特征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特征,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一般受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犯罪主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和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这三种罪在主体上相同,主观上也出于故意,但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司、企业法人的财产利益;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权。

2.客观方面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施的是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实施的是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实施的是挪用本公司、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自己从中谋利的行为。

3.三罪虽都出于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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