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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专业辩护律师精准剖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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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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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08 11:27:43 2847 收藏:31 分享:62

南京刑事专业辩护律师精准剖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概念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侵犯的客体要件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发放贷款,增加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侵犯了客户拘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在此特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入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人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而不将其款项记人本单位的大账, 即不纳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人法定会计账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账册上。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是成立本罪的必备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就行为而言是明知故犯。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追诉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的行为样态和构成作了修正。根据这些修正,本罪名由“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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