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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解读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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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13 10:54:37 1679 收藏:37 分享:67

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解读妨害公务罪

一、妨害公务罪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

(一)妨害公务罪的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这里的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在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批复》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这实际上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扩大解释。例如,甲驾驶汽车通过一公路收费站时未交通行费,被该收费站的稽查人员拦住。甲掏钱给稽查人员要其代为交费,稽查人员让甲自己下车交费,由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斗。稽查人员将甲扭送至收费站值班室,然后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甲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此案中,公路收费站隶属于公路局,而公路局是国有事业单位,因此,收费站的稽查人员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依法履行征收公路通行费职责时,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因此,甲如果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抗拒交费的,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如果阻碍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然是上述人员,但所从事的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或职责范围内的活动,或者属于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活动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

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暴力”、“威胁”和“阻碍”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一般要求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成。所谓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以使其不能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行为人采用施行催眠术、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无形力的方法妨害公务的,也可以认定为暴力方法。暴力方法造成轻伤以下的后果的,均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范围;如果故意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一般认为属于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进行精神强制,意图使其产生恐惧感,从而放弃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亲友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以胁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可以视为以威胁方法妨害公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除了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外,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造成相关任务不能完成或者完成时间严重迟延。其后果既可以表现为上述人员被迫停止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也可以表现为被迫推迟或变更执行职务、履行职责。

2.“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认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必须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这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特定时间条件。如果是在非特定时间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这里的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力的破坏而发生的致使国家、社会利益或者公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况,如地震、海啸等;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所引起的严重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如战争、动乱等。

3.“严重后果”的认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这里的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耽误了国家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例如,致使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逃跑,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等等。当然,如果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对执行上述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人员进行阻碍的,则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直接按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即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三)妨害公务罪的主体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利益,实施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四)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

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明知是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仍故意进行阻碍。行为人的动机,往往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或者误认为对方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而予以阻碍的,属于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具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三、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一)妨害公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行为人只要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即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立案追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是否“依法”的判断标准,理论上存在“形式合法说”与“实质合法说”的分歧。刑法学界一般主张“实质加形式合法说”标准,即认为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是否合法,既要看其执行职务行为的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要求,也要看其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必备形式。①

【案例】被告人甲的儿子丙在为某县烟草公司维持烤烟收购秩序中因车祸死亡。为促使该烟草公司解决丙的死亡赔偿金问题,甲授意其在烟草公司工作的女儿乙留置烟草公司卷烟销售款10余万元。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烟草公司报案后就此立案侦查。侦查中,人民检察院派干警到甲家搜查住宅,并拘传乙。甲当场要求释放乙,在遭拒绝后,甲将执勤警车雨刮器、挡风玻璃、车牌砸坏,并放掉后轮胎气,导致上百名群众围观。对乙的拘传和住宅搜查因此未能完成。

对于此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甲妨害公务罪成立。二审法院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第一,“依法执行职务”应具备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合法性;第二,乙扣留10万元公款的行为虽属不当,但主观上并无非法侵吞故意,不构成贪污罪;第三,县人民检察院在乙不构成贪污罪的情况下,仍然就此立案侦查,有失实体上的合法性。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行为人只要明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即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这里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所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行为人只要明知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履行职责,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即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所谓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的职责主要有:(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6)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只要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上述职责的,即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于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主要有:(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行为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隋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予以拒绝的;(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时,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要求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二)认定妨害公务罪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以至于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的,不能以犯罪论处,相反,还应当予以支持、保护和鼓励。

2.注意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一般的不服行政管理行为的界限

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常常容易出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围攻、顶撞、纠缠或发生争吵的行为,并常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搡、拉扯行为。这类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但因事出有因,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四、妨害公务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酌情决定刑罚:(1)妨害公务所造成的影响;(2)妨害公务所造成的后果,如是否给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人员造成轻微伤甚至是轻伤的后果,是否造成公务无法进行而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等;(3).妨害公务的其他情节,如威胁的内容、暴力程度、妨害公务持续的时间;等等。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一般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但是,如果仅仅是致人轻伤的,则仍然按本罪从重处罚,而不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4.24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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