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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解读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精选
王彬彬
认证:江苏省律师协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惩戒委员会委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18 01:43:33 1565 收藏:13 分享:79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解读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一、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概念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构成要件

(一)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 犯罪主体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内,一般为新闻媒体工作者和相关新闻媒体机构。

(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主观方面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行为人应当明知披露、报道的信息为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出于何种动机对是否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并无影响。

(三)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犯罪客体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拮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秩序,以及诉讼当事人涉案信息的安全。

(四)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所谓“披露”,是指发表、公布。所谓“报道”,是指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或其他形式把信息告诉公众。

披露、报道的案件信息为第308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情节严重”,应指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因信息泄露而给利益相关者所带来的严重损失,如国家秘密为他人所知悉,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如诉讼参与人的个人隐私为他人所知悉,导致其名誉、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如商业秘密为他人所知悉。给商业秘密所有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等。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虽然刑法当中并未注明公开披露、报道的时间,但我们认为,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应当对公开披露、报道的时间进行限制,公开披露、报道的时间应当是行为人获得或接触相关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不应公开的信息之后,而非是人民法院做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之后。

三、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刑法当中并未注明公开披露、报道的时间,但我们认为,本罪应当对公开披露、报道的时间进行限制,公开披露、报道的时间应当是行为人获得或接触相关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不应公开的信息之后,而非是人民法院做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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