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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发问(刑事辩护律师向鉴定人发问规则)

精选
刘惠明
认证: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涉外业务委员会主任,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3-28 12:15:00 2030 收藏:51 分享:79

发问由提请通知的一方先进行,在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1.发问应当遵循的总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3)不得威胁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4)不得损害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人格尊严。

2.发问应遵循的具体规则

(1)发问方式: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可以要求他们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如果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能连贯陈述的,辩护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2)发问内容: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鉴定意见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3)发问形式: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4)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5)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辩护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在此对证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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