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南京刑事律师,为您提供高效的刑事辩护、上诉等法律服务。

当前位置:南京律师明镜团队>>刑事问答>>经济犯罪文章正文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律师解读

精选
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01 07:40:23 2148 收藏:38 分享:14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律师解读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所谓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威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女[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国务院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鹦药等。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营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贞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伎其生产等等。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

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fE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守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舌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吧、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构成本罪。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立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睦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寿、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的;(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

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是,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四、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喜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必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喾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人还看了

一文读懂最新最全高空抛物罪的规定和实务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强制措施适用及量刑报告

版权声明:

本文链接地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律师解读,http://www.dqlawyer.com/wenda-jingji/163.html,转载注明出处。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工作日 09:00-20:30 )

02581728111

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地址: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4楼来访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