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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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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4-26 12:24:00 2464 收藏:26 分享:81

侵占罪律师解读

一、侵占罪的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已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下,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占为已有,是指将他人交由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其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赔偿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已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侵占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犯侵占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侵占罪的刑罚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一)“数额巨大”的含义

侵占罪数额标准

迄今为止,尚无司法解释对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可以视为“数额巨大”。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规定了当地适用的具体标准。

(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含义

迄今为止,尚无司法解释对侵占罪“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南京刑事律师认为,侵占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1)侵占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2)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4)侵占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5)被害人人数众多,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的;(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

公安为何不立案

《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有权进行告诉的人不告诉,人民法院则不能受理。《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以下三种人具备侵占罪的告诉资格:

1.被害人。

2.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可以告诉。受强制,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绑、拘禁等。威吓,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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