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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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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4-26 12:55:26 1853 收藏:47 分享:50

敲诈勒索罪律师解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他人或者其担忧安危的第三人实施侵害相威胁,迫使其交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渊源

西方国家的刑法中大多规定了恐吓罪。所谓恐吓罪,是指恐吓他人,使之交付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①旧中国的刑法就规定了恐吓罪。例如,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46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恐吓罪实际相当于新中国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1979年《刑法》在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下第154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274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罪名,并将其法定最高刑从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4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根据2013年4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一)敲诈勒索罪与合法行使权利行为的界限

权利(义务)行为属于法令行为的一种具体类型,是正当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的功能。在敲诈勒索案件中,需要注意区分权利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和被威胁人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客观不存在但行为人主观上真诚地确信存在这种关系的),行为人出于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目的对其进行威胁,债务人因此处分财物的,属于行为人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要行使债权的方式不足以构成其他犯罪并且行为人索要财物的数额没有过分地超出债务数额时,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这种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二)敲诈勒索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是区分敲诈勒索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界限的标志。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犯罪未完成形态除外),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2013月9日司法部发布的《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2条的规定,在押罪犯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敲诈勒索罪的金额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敲诈勒索数额达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敲诈勒索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

(4)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5)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6)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7)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8)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9)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10)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1)为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或将敲诈勒索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仍有必要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修订前

修订后

敲诈勒索罪

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敲诈勒索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敲诈勒索数额未达较大,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的,超过三次的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 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六、敲诈勒索罪的取证要点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鉴定结论;侦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主要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从主观上讲,非法占有有其目的,即不是为了索要账户或其他目的,而是为了把别人的钱变成自己的钱。事实上,胁迫和威胁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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