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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全面解读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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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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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22 12:14:15 2666 收藏:49 分享:71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全面解读串通投标罪

一、串通投标罪概念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串通投标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

(一)串通投标罪的客体要件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其要件主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要件

串通投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串通投标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串通投标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三)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件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串通投标罪。依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串通投标罪主体,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四)串通投标罪的主观要件

串通投标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串通投标罪成立。

三、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在刑事辩护中,针对串通投标罪,应注意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6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串通投标罪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一)内江某公司营销生产用房及公司生产和地下室改造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案

2019年5月,内江市公安局破获内江某公司营销生产用房及公司生产和地下室改造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案。经查,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内江东兴区某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内江某公司营销生产用房及公司生产和地下室改造工程等4个项目招标过程中,李某等3人先后借用17家单位的资质,采取联系参与串通投标公司、统一约定投标价格,统一垫付参与围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等方式进行串通投标,涉案金额3780余万元。2020年5月12日,内江隆昌市人民法院对主犯李某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共追缴违法所得119万元。

(二)眉山吴某建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2019年5月,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破获吴某建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建等人在自身无公司、无资质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情况下,操控7家公司对仁寿县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串通投标。由吴某建组织、联系围标的7家公司,统一制作投标相关文件,约定投标价格。最终,由其安排的1家公司以1700万元中标该项目。2020年5月12日,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对吴某建判处有期徒刑。

(三)巴中陈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2019年4月,巴中市公安局破获陈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经查,2010年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曹某等人先后利用10余家公司名义在某高校迁建项目、某医院改扩建项目、某医院装修工程对外公开招标过程中,采取贿赂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设置标书“陷阱”等手段串通投标,违法取得上述3个工程项目,涉及工程造价1.2亿余元。2020年6月18日,该案3名主犯分别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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