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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全面剖析妨害作证罪

精选
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17 12:22:05 1499 收藏:27 分享:50

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全面剖析妨害作证罪

一、妨害作证罪概念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二、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一)妨害作证罪的客体要件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二)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要件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1)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妨害作证罪。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不管采用何种打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刑事证据罪论处。

妨害作证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妨害作证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对于那些妨害作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构成妨害作证罪。例如证人的亲朋好友怕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叫证人不要作证,这种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于妨害作证罪来说,还有几点必须指出:其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对成立妨害作证罪无实际意义,同样他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指使作伪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接受贿买后是否作伪证对成立妨害作证罪也无实际影响。以上这些情节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其二,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性质上与在诉讼提起后实施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没有两样。其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诉讼上的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三)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四)妨害作证罪的主观要件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妨害作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妨害作证罪的成立。

三、妨害作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妨害作证罪量刑(最轻判多久)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妨害作证罪司法解释(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犯妨害作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据《刑法》第307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在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适用上,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将行为人的行为正确归入适当的量刑档次。《刑法》根据妨害作证情节轻重的不同为妨害作证罪设置了两个量刑档次: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妨害作证罪不但有重罪与轻罪之分,而且有重刑与轻刑之别。因而,对行为人量刑时应注意区分情节轻重之不同而对其行为正确进行量刑归档。

第二,准确把握情节严重”之情形。㈠隋节严重”是妨害作证罪的情节加重犯,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隋节严重”的情形。什么是情节严重”?立法未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就此作出司法解释。我们认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妨害作证行为严重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2)在大案要案中,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3)妨害作证行为造成严重的冤、假、错案的;(4)妨害作证行为手段十分恶劣的;(5)妨害作证造成证人或当事人自杀、精神失常的;(6)针对同一案件多次妨害作证或者针对多人妨害作证的;(7)妨害作证行为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隋节严重”的情形之后,还应对行为人妨害作证情节严重的具体程度予以详细考量,以使裁量出的刑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注意妨害作证罪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当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时,须注意对其从重处罚。这是法定的从重情节且是命令性情节。“这是因为,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往往会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形象,因而有必要从重处罚。”申言之,“司法工作人员是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如果他们弄虚作假则危害更大,他们具有职务、工作上的便利,如果犯本条规定之罪,更容易得逞,他们犯罪不仅会使案件的处理造成错误,而且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必须从重处罚”。有论者在谈及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时,未对这一点予以强调。这既有违法律规定,也不利于正确指导司法实践。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要从重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所不问”。“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权犯妨害作证罪时,不需要利用具体的职务期限,只要利用抽象的、一般的司法职务权限即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承办案件的具体职务权限,为了追诉明知是无罪的人,或者为了不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而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第四,选择性行为不并罚。妨害作证罪属于概括性罪名,其罪状中所规定的两种妨害作证行为系选择性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之一即可构成妨害作证罪;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也只能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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