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时被辨认的人不得少于多少人?辨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完美的证据体系可以使案件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并有效指控犯罪,而忽视证据审查则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辨认是我国侦查、审判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查明案情的方法,对于侦查破案和确定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下文,笔者将梳理出辨认笔录的4个审查要点及辩点,并附上相关经典无罪判例,供同仁参考。
1、辨认对象没有混杂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明显暗示或明显指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笔录的制作不符合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辨认笔录不符合常理或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实践中辨认的程序较为简单,辩护律师很难单从辨认笔录中发现问题。为此,律师可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从辨认结果的合理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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