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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证明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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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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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3-29 11:25:29 2393 收藏:48 分享:38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立案时,只需要查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部分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但是,作出刑事有罪判决要求办案机关需要证明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根据办案程序要求,也为了杜绝错案发生,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立刻开展工作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立即开展预审工作,严格对侦查期间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最后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公诉机关要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离不开刑事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证据种类和范围。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属于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八种: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两类。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取得程序合法,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作出有罪判决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同样赋予了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收集和申请办案机关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罪轻或无罪证据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在被害人手中掌握,辩护律师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过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上述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来作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证据不仅办案机关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刑事证据可以由辩护律师用来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掌握好证据的两面性,辩护律师利用证据充分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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