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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专业辩护律师解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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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27 11:34:47 2243 收藏:54 分享:76

南京刑事专业辩护律师解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其所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存在着相似性。但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2]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3]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该关系密切人是间接利用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笔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依法办事的信赖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因为关系密切人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会侵犯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程序,影响其正常工作活动。另一方面,也会让公众产生对公权力的不信任。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或是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首先是近亲属的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可以界定为其近亲属。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人”的内涵和外延,而“关系”属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定的范畴。在这方面,两高在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意见》中有“特定关系人”的规定,即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有人认为这一界定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立法原意,认为应包括以下这些人:基于血缘产生的关系,即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关系,如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产生的关系,如同乡;基于感情产生的关系,如朋友、恋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产生的关系,如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相识并产生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1]笔者认为以上的界定有过于宽泛的嫌疑,应这样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该主体基于其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能够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即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的适用范围有赖于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者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标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犯罪数额为3万元≤数额<20万元,为数额较大;

(二)犯罪数额为1万元≤数额<3万元,并且有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5、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6、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7、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8、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其他较重情节。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犯罪数额为20万元≤数额<300万元,为数额巨大;

(二)犯罪数额为10万元≤数额<20万元,并且有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5、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6、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7、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8、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其他严重情节。

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犯罪数额为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犯罪数额为150万元≤数额<300万元,并且有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5、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6、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7、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8、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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