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事辩护律师讲解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概念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
南京专业刑事律师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1、伪造国家有价证券;
2、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3、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故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数额认定(数额较大)
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以伪造有证券罪概括本罪行为。
关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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