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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专业辩护律师深入解读违法运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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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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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08 11:02:46 1634 收藏:35 分享:36

南京刑事专业辩护律师深入解读违法运用资金罪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概念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违法运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客体要件

违法运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违法运用资金罪客观要件

违法运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违法运用资金罪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违法运用资金罪主观要件

违法运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185 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六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违法运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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