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南京刑事律师,为您提供高效的刑事辩护、上诉等法律服务。

当前位置:南京律师明镜团队>>刑事问答>>人身伤害文章正文

刑事辩护南京专业律师全面剖析寻衅滋事罪

精选
王国清
认证:中国教育法制战略学会理事,江苏船员服务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总工会服务企业专家,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南京市江宁高新区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17 11:37:16 2170 收藏:59 分享:70

刑事辩护南京专业律师全面剖析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概念(是什么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它与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紧密相连,实质上是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共同生活体的秩序,因此,它既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行为。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行为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以此满足其精神或其他情感方面的需要,它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在这里则是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的、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或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等等。 .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一般是指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或以言语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为可以暴力方式,也可以其他方式作出,辱骂的对象不要求是特定的。此处的%隋节恶劣”,一般是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以极端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刑事辩护南京律师认为强拿硬要,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强行”可以包括暴力和威胁的内容,但其程度只能是较轻微的,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这也正是寻衅滋事罪的本质所在。“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则是指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形下,随意损害,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此处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多次强拿强要,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强拿强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坊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可以自由出入,进行公众性活动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中的时间因素、地点因素、范围和社会影响因素都对行为判断有着重大的影响。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往往多种情形同时存在,但并不要求每一种情形都达到足以定罪的程度,只要综合整个案件情况,达到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程度,即应认定构成犯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对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8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常出于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报复等卑劣下流的动机。动机作为行为人的一种内心向,在认定和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上有着重要的作用。比如,行为人在寻衅滋事活动中任意损毁财物,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寻求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满足感而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单一的、明确的毁坏特定财物的目的而实施了该行为,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是指在发泄不良情绪、追求低级情趣、逞强耍威风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殴打他人。这里的“随意”,是指随心所欲,不受任何约束。“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以造成他人轻伤为限,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是指使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或者获取的其他器物无故殴打他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具有致人伤害的危险性,而且容易造成公众恐慌,因此,不需要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即可立案追诉。

其他恶劣情节,可以结合行为的手段、次数、对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造成的后果等进行认定,如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殴打他人、殴打多人、殴打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活动地点殴打他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等情形即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无故追赶、拦截、侮辱谩骂他人。

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是指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情绪失控,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行为本身直接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是指被害人遭到追逐、拦截、辱骂后,因名誉、人格受损,难以承受精神压力而导致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行为与“他人精神失常、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其他恶劣情节,可以结合行为的手段、次数、对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造成的后果等进行认定,如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追逐、拦截、辱骂多人,长时间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和恶劣影响的,等等。

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是指基于流氓动机,蛮不讲理,强行拿取、索要他人商品或其他公私财物。这种行为一般并不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逞强好胜或填补精神空虚等流氓动机。如果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明显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强拿硬要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基于流氓动机,随心所欲地无故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种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不特定性,而且具有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的需要。如果行为人出于打击报复或泄愤等特定动机,针对特定对象进行损毁,情节严重的,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一般须达到价值2000元以上或3次以上的,才予以立案追诉。如果没达到上述数额或次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予以立案追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有:发生在市场等商业场所,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发生在广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影响恶劣的;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实施,引起公愤的;导致受害对象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之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商场、广场等可供社会公众随时出入、停留,能够在其中从事一定的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的场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或小题大做,借机发泄不满寻求刺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遭到破坏,出现群众恐慌、逃离的混乱局面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受损等情形。

四、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一般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戍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其他人还看了

一文读懂最新最全高空抛物罪的规定和实务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强制措施适用及量刑报告

版权声明:

本文链接地址:刑事辩护南京专业律师全面剖析寻衅滋事罪,http://www.dqlawyer.com/wenda-sh/250.html,转载注明出处。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工作日 09:00-20:30 )

02581728111

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地址: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4楼来访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