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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深入解读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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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24 10:22:37 1917 收藏:75 分享:86

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深入解读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界限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本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性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种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①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本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②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种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①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②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四、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行为一般都要认定为重婚罪,但对下列重婚行为,可以不认为构成重婚罪,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是自己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二是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三是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四是因配偶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五、重婚罪刑法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l4日 法复[1994) 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 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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