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程序辩护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自然包括参与法庭审理程序中的量刑程序并发表意见的权利。让当事人参与量刑调查和辩论,了解量刑程序的情况,并发表量刑意见,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有利于查明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促进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刑罚裁量权的行使。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的调查,在量刑辩论环节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量刑发表意见,并知悉量刑的结果和理由。
二、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进行量刑辩论顺序。
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总结法庭调查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集中阐释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即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就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根据。
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保障其参与量刑辩论的权利,是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应有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对被告人科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根据。而且,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与庭审时,也可以就与量刑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作为被告人,量刑问题是继定罪问题之后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无论是对人民法院的量刑过程,还是量刑结果,辩护人都应当予以关注。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在量刑辩论环节也应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尤其是辩护人,应当以法庭调查的事实为基础,综合全案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阐明对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说明被告人应当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并对说明相关理由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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