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是2012年《刑事诉公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明确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力争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判断是否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均应完全予以排除,要
符合一定条件和达到一定标准的才能予以排除。因此,辩护律师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前,应当根据会见被告人和了解到的情况以及掌握的线索和材料,判断是否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和标准。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根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认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这里的“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2.庭审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均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第一审程序中,辩护律师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以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便人民检察院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但是,如果辩护人在法庭审理期间才发现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仍然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也应当对此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如果辩护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则不再进行审查。
3.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辩护人不具有证明证据收集系非法的举证责任,因此,辩护人应对公诉人举证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一般说来,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辩护人则应当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提出质证意见。例如对于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说明材料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应当提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质证意见。即使证明材料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也应当提出这些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要求公诉人应当出示能够与其相互印证的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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