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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的相关规则,勘验无效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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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6-17 11:14:33 4794 收藏:26 分享:8

勘验的相关规则,勘验无效的相关情形

完美的证据体系可以使案件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并有效指控犯罪,而忽视证据审查则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证据审查是刑事律师办案的最重要技能之一,梳理出了八大刑事证据种类的审查要点及辩点。

勘验、检查笔录记载了丰富的案件信息,物证/书证的来源、案发现场的情况、侦查人员的执法过程都可通过勘验、检查笔录找到答案。勘验、检查过程不规范,将有可能牵连影响物证/书证的三性,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1、勘验、检查主体不合法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与《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

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2、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3、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4、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由公安部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发。

2、勘验、检查见证人不合格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3.(3)条规定: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实践中,辩护律师应首先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有无见证人签名,若有见证人签名的,还需审查见证人的身份是否适格。

3、勘验、检查现场已变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

辩护律师可通过对比案发时间与勘验、检查时间,审查现场保护情况,以确认勘验、检查是否及时,现场是否已发生变动,进而判断是否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4、现场痕迹、物品提取不规范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5、勘验、检查不全面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走访案发现场是刑事律师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走访案发现场不仅是为了寻找证据线索,更重要的是通过走访案发现场核实侦查机关提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全面、客观。

6、笔录内容的制作不符合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

7、笔录内容的文字与实物、照片等不相符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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