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律师解读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概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其行为对公司、企业以外广大的股东和出资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
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本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对打击当前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渎职行为有重大作用。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隔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
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力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自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包括为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创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穿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绍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访取非法利益。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故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额标准
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即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 [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人还看了
版权声明:
本文链接地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律师解读,http://www.dqlawyer.com/wenda-jingji/176.html,转载注明出处。
南京明镜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刑事律师在线咨询、刑事辩护服务,是您身边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