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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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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复友
认证:教授,法学博士。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02 10:12:34 2657 收藏:26 分享:38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律师解读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集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言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才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

(二)客观要件

南京专业刑事律师认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

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即将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4)其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标准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标准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要行为表现

第一,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第二,看行为人通过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如果行为人的背信经营行为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数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为本条中并无行为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经营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因此,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标准之一,应为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在这里,国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失与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数额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显然是不同的犯罪结果,不应混为一谈。

第三,背信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量刑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喜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里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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