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南京刑事律师,为您提供高效的刑事辩护、上诉等法律服务。

当前位置:南京律师明镜团队>>刑事问答>>经济犯罪文章正文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律师解读

精选
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02 11:13:48 2016 收藏:58 分享:36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律师解读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概念

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列行为包括:(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要件标准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国家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南京专业刑事律师认为违背忠实义务主要包括(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蕾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

操纵上市公司的行为包括:(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3.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本罪是结果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重大损失应当理解为“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为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是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这些操纵公司行为会损害公司利益而仍为之,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制人犯本罪的,如其是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四、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其他人还看了

一文读懂最新最全高空抛物罪的规定和实务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强制措施适用及量刑报告

版权声明:

本文链接地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律师解读,http://www.dqlawyer.com/wenda-jingji/182.html,转载注明出处。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工作日 09:00-20:30 )

02581728111

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地址: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4楼来访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