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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南京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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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
认证:法学教授,特邀研究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13 11:03:33 2878 收藏:59 分享:54

刑事辩护南京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

一、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概念(属于什么犯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法律的概念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所谓行政法规的实施,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法律、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渊源效力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法律,在本罪中仅指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三、、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法律、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渊源效力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法律,在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中仅指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根据宪法第62条第(3)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根据宪法第67条第(2)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指规定和调整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89条第(1)项的规定,指国务院根据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等。煽动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已经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某人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满,在看到报纸发布的法律条文后即煽动群众,该法一旦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实施,即属煽动暴力抗拒已经颁布但尚未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客观要件

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煽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煽惑、鼓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南京刑事专业辩护律师认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所指群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煽动的对象至少是三人,否则不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实践中掌握被煽动的“群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强调从被煽动人的范围和煽动行为指向对象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煽动一两个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被煽动的人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而原先的煽动者不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如果原先煽动的人煽动的目的在于诱起他人产生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意图,则应根据第29条以教唆犯论处。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公然对抗并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三)主体要件

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掏,即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其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蛊惑人心,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去律、行政法规实施。

四、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立案标准

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是举动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律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了被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后果,原则上均应予以立案追诉。有观点认为,本罪的成立要求煽动的行为必须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因而被煽动的群众即使没有实施所煽动的内容,也必然引起了群众对法律的怀疑、不满等消极情绪,甚或实施了非暴力性的抗拒行为,否则就不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即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②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并不妥当。第一,这与举动犯的理论不符。第二,《刑法》第278条对本罪罪状的规定并没有包括“扰乱社会秩序”这一条件,这样要求欠缺法律依据。只要行为人有煽动行为,就可以认为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性质,司法机关对此并无证明责任。

把握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尤其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注意考察行为人的煽动内容和煽动对象

如前所述,行为人煽动的内容必须是试图使群众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才能构成本罪。因此,如果行为人煽动群众以静坐、请愿等和平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不构成本罪。

作为本罪煽动对象的群众应该是3人以上的多人。如果行为人仅仅煽动一两个人去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对行为人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视为被煽动者所实施的犯罪的教唆犯,按照《刑法》第29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正确对待群众上访问题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时因为社会矛盾会引发集体上访事件,严重的甚至围堵道路、政府大门,乃至冲击国家机关。对于这些情况的出现,应当认真疏导解决,要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于利用社会存在的矛盾,为达到个人泄愤或其他目的,而与整个社会或者政府相对抗,干扰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国家法律的实施的,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处罚,尤其着重处理为首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对于普通群众,则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倾听他们的呼声,尽力帮助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即使出现一些过激的言辞、行为,也应用行政手段来调解,而不能简单地以犯罪论处。

五、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78条的规定,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由于煽动行为,导致群众错误听信而暴力抗法,致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阻碍,使其不能顺利实施的;

(2)由于煽动行为,严重影响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使之不能正常进行的;

(3)由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法,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4)由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法,造成局部地区秩序混乱、社会动荡不安的;

(5)由于煽动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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