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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解读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精选
徐军
认证: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南京市仲裁员
优质内容 来源:明镜律师事务所 2021-05-17 12:18:30 2506 收藏:78 分享:26

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解读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概念

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具体的表现形式)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客体要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主体要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主观方面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既遂标准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立案件标准

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行为人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且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立案追诉。如果行为人投放的并非是虚假危险物质,或者并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能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

什么是虚假危险物质?所谓虚假危险物质,是指假冒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功能和作用而实际上不具有这些危险物质的功能和作用的物质。

刑事律师提醒:如果假冒具有其他有害物质但并非危险物质的功能和作用的物质,不能认定为虚假危险物质。

什么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给社会公众造成恐慌心理,致使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科研和日常生活秩序混乱、中断、停止或无法进行的情形。在实践中,一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人,往往是基于无法获得正当的救助或者所反映的问题、困难无法得到解决,从而采取极端的报复行为。

刑事律师提醒:如果其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应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在判断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时,应就社会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犯罪的忍耐力作出正确的判断,既不应高估社会的忍耐力,更不应该低估社会的忍耐力,从而降低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使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惩罚范围过于扩大。

五、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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